|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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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网络建设费5000元、押金10000元予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运输费6547.9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付利息予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 五、驳回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11元,由佛山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0.83元,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4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2元,由上诉人佛山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1.66元,被上诉人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安东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8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