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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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冲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0.693%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