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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冲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0.693%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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