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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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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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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
大冶市灵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焦炭折价款1101700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92650元,由被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73元,被告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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