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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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5月9日签订的《工矿产品配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BK08-47)、2008年7月1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8-0718),解除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 二、驳回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282.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76元,由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