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银科电子技术公司
江门市联总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
江门市经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门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外经实业发展总公司
开平市赤水建筑工程公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7执恢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联总房地产开发公司、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8-5
发布日期 2020-10-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