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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粤07执恢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联总房地产开发公司、江门市经济开发联合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8-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