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彤泽轩实业有限公司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彤泽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运输款51780.26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分别以36690.1元、13440.69元、1649.47元为本金,依次自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4.88元,由被告东莞市彤泽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