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675523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42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404.61元并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