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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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556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标准为:以12355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宝路豪屋花园D座202室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所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第二项判决项目范围内享受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权,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东莞市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2元,由被告***、***、东莞市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