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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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的竣工资料;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7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及工程款96328.28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47850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95900元,共计143750元,由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325,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425元。鉴定费500000元,由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群洲实力(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