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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代偿款6800000元; 二、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8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止;以815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2月19日的违约金;以804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以79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4日止;以69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止;以68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6日止;以6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出资金额57760000元)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金额30000000元)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出资金额3040000元)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