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