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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陈爱花、高乃则、党侯美、府谷县府兴工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天元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盛鑫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玉丰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府谷县天宇矿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陈爱花、高乃则、党侯美、府谷县府兴工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天元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盛鑫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玉丰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府谷县天宇矿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在发现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飞、陈爱花、高乃则、党侯美、府谷县府兴工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天元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盛鑫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玉丰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府谷县天宇矿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