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晓会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许勤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晓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勤书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