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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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兴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众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杭州众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租赁费502720元以及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迟延付款利息18051元; 二、驳回杭州众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3.5元,由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