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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169049.1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40369.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515759.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四、由被告***支付原告342853.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五、由被告***赔偿原告640510.5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10元,由原告负担4234元,被告***负担13580元,被告***负担7544元,被告***负担9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8-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