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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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第1059412、8599813、85998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柴油发动机; 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1.5元,由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负担4101.5元,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