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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57027.12元; 二、被告成都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57027.12元的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324595.1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本金1532432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59元,由原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由被告成都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0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0元,由原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13元,由被告成都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91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