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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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蓝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蓝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78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清远市蓝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