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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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HONGYASCHOEMAN(王红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8792.80元; 二、驳回原告HONGYASCHOEMAN(王红娅)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HONGYASCHOEMAN(王红娅)负担。反诉费409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69元,由反诉被告HONGYASCHOEMAN(王红娅)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HONGYASCHOEMAN(王红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