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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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892.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 三、被告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计1804元,由被告***、深圳百顺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