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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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理赔款139695.42元;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理赔款4101.13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4.5元,由***负担20%即438.9元,由***负担80%即1755.6元。(此款已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