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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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陆伟兵、王玉萍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陆伟兵、王玉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发现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陆伟兵、王玉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