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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市人民医院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海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名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13308.27元,款汇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87)。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6198.79元,款汇该公司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公主协调小组办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2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3400元(此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缴纳赔偿款时与上述款项一并交付原告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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