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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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及0108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及0108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受让债权本金10222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02228.2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6日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息24%执行)”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受让债权本金2023971.49元及利息(利息以2023971.49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三、被上诉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给***的利息531443.67元在上述第二项欠款本息中予以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8元,共计54195元,由被上诉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