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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及0108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及0108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受让债权本金102228.25元及利息(利息以102228.2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6日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息24%执行)”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受让债权本金2023971.49元及利息(利息以2023971.49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三、被上诉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给***的利息531443.67元在上述第二项欠款本息中予以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8元,共计54195元,由被上诉人河北通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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