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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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黑06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再审申请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欠款45705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1370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大庆龙腾四海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13元,由被告***负担13437元,由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