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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471734.9元及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利息1635.61元、罚息15.22元,合计473385.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以上述借款本金471734.9元、利息163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费31000元。

四、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通掘公路西侧、人民东路南侧星源名苑8#1802房产〔不动产抵押登记号:苏(2017)通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95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已减半)、保全费3042元,合计74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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