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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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370.4元。 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同时,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11日、2015年9月11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9月11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9月11日、2018年3月11日、2018年9月11日起分别以半年应缴物业费即117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相应物业欠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