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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1300元、铺面停产停业补偿费58500元; 被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9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至于原告主张装修补偿费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被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46元,由原告***负担3651元,被告南宁市扬州恒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