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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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黑龙江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为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多支付的工程款2,014,206.15元。 三、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程造价差额款2,155,710.14元。 四、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延误工期赔偿费681,650.00元。 上述第二至四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13.00元(缓交)和鉴定费140,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