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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50000.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共计196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3600元,被上诉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