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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6190880.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以27261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84511元,由原告江苏德威节能有限公司负担24375元,被告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136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