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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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 佛山市楚星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康业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楚星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822.5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佛山市楚星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640.84元、财产保全费1355.21元,合共4996.0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152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楚星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