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鑫三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鑫三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50000元; 三、被告***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7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贵州鑫三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