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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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 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款200元; 二、被告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发电板损失4176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300元; 四、被告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发电损失1769.2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