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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南乐县恒昌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0562.55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15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4733.53。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给付***垫付款1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9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6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5166元,原告***、***、***、***、***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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