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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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 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璇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联兴杂货店支付票款236188.3元及利息(以236188.3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1.24元,由被告佛山市家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