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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县支行,账号:62×××95)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县支行,账号:62×××95)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等153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由被告***负担117元,原告***负担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