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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2106840元款项及截止2020年6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51332.17元,并支付以所欠款项1501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所欠款项150137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9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36元,由原告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承担1983元,被告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