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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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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上诉人贵医安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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