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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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四川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217315元,并从2015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0元,由被告广元市昭化区旅游局负担2400元,由原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