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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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和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1000元(含已垫付的1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93862.96元、返还***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由***负担5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928元,由***、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负担2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10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