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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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685.26元、营养费140元,以上共计1825.26元; 二、被告郑州福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4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福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