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乐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1133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1338.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止,其余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6%从2020年7月2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9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币2985.5元,保全费2077元,合计50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