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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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8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以18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44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币2217元,决定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