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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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按月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环江前指应得工资及奖金3900元,直至冻结金额达80000元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环江前指2020年年终奖40000元。 前述两项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