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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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二次治疗费用、交通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清障费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二次治疗费用、交通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清障费、鉴定费共计569298.71元的50%,即为284649.4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4元,由原告***承担35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7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