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费用(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上诉人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