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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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豫鑫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117.73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河南豫鑫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负担297292元,退回河南豫鑫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