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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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1078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购货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78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计算至2020年6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