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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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黔东南州速美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投保的贵C×××××号小型轿车的损失费26642.40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271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当庭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